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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木地板 技術條件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實木地板的定義、分類、技術要求以及包裝、標志、運輸和貯存的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氣干密度不低于0.32 g/cm3針葉樹木材和氣干密度不低于0.50 g/cm3闊葉樹木材制成的地板。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6491-1999 鋸材干燥質量 GB/T 4823-1995 鋸材缺陷 GB/T 18103-2000 實木復合地板
3 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
3.1 實木地板 solid wood flooring
用木材直接加工而成的地板。
3.2 榫接地板 mortise join flooring
側、端面為榫、槽的實木地板。
同義詞 企口地板
3.3 平接地板 flate join flooring
無榫、槽的實木地板。
同義詞 平口地板
3.4 鑲嵌地板 mosaic parquet flooring
由榫接或平接地板組成方形單元,再用鋁絲、膠紙或膠網將這些單元縱橫拼裝而成的方形圖案地板。
同義詞 木質馬賽克
3.5 未涂飾地板 unlacquered wood flooring
表層沒有任何涂飾的實木地板。
同義詞 素板
3.6 漆飾地板 lacquered wood flooring
表層涂漆的實木地板。
3.7 拼裝離縫 gap
拼裝時相鄰地板塊之間(側面和端面)產生的縫隙。
3.8 腐朽 decay 見GB/T 4823-1995中3.3。
3.9 樹脂囊 resin pocket 見GB/T 4823-1995中3.6.6。
3.10 蛀孔 bore hole 見GB/T 4823-1995中3.4。
3.11 髓斑 pith fleck 見GB/T 4823-1995中3.9.4。
3.12 缺棱 wane 見GB/T 4823-1995中3.7.1。
3.13 漏漆 exposed undercoat 見GB/T 18103-2000中3.9。
3.14 漆膜鼓泡 blister 見GB/T 18103-2000中3.10。
3.15 針孔 pin holes 見GB/T 18103-2000中3.11。
3.16 皺皮 wrinkling 見GB/T 18103-2000中3.12。
3.17 粒子 nib 見GB/T 18103-2000中3.13。4
4 分類
本標準規定以下產品類別。
4.1 榫接地板
4.2 平接地板
4.3 鑲嵌地板
4.3.1 鋁絲榫接鑲嵌地板
4.3.2 膠紙或膠網平接地板
5 適用樹種
國內外主要適用樹種見附錄A(標準的附錄)。也可采用附錄A以外且滿足氣干密度要求的樹種(可參見國家有關木材名稱標準或通過法定授權的權威部門經過樹種鑒定確定的木材名稱)。
6 技術要求
6.1 分等
根據產品的外觀質量、物理力學性能分為優等品、一等品和合格品。
6.2 外觀質量要求
見表1。
表1 實木地板的外觀質量要求
名 稱 表 面 背 面
優等品 一等品 合格品
活 節 直徑≤5
長度≤500 mm,≤2個
長度>500 mm,≤4個 5mm<直徑≤15mm
長度<500 mm,≤2個
長度>500mm,≤4個 直徑≤20 mm
個數不限 尺寸與個數不限
死 節 不許有 直徑≤2 mm
長度≤500mm,≤1個
長度>500mm,≤3個 直徑≤4 mm
≤5個 直徑≤20mm
個數不限
蛀 孔 不許有 直徑≤0.5 mm
≤5個 直徑≤2mm
≤5個 直徑≤15mm
個數不限
樹脂囊 不許有 長度≤5 mm
寬度≤1 mm
≤2條 不 限
髓 斑 不許有 不 限 不 限
腐 朽 不許有 初腐且面積≤20%,
不剝落,也不能捻成粉末
缺 棱 不許有 長度≤板長的30%
寬度≤板寬的20%
裂 紋 不許有 寬≤0.1 mm
長≤15 mm,
≤2條 寬≤0.3 mm
長≤50mm,
條數不限
加工波紋 不許有 不明顯 不 限
漆膜劃痕 不許有 輕 微 —
漆膜鼓泡 不許有 —
漏 漆 不許有 —
漆膜上針孔 不許有 直徑≤0.5 mm,≤3個 —
漆膜皺皮 不許有 <板面積5% —
漆膜粒子 長≤500mm,≤2個
長>500mm,≤4個 長≥500mm,≤4個
長≥500mm,≤8個 —
注:
1.凡在外觀質量檢驗環境條件下,不能清晰地觀察到的缺陷即為不明顯。
2.倒角上漆膜粒子不計。
6.3 加工精度
6.3.1 尺寸及偏差見表2。
表2 實木地板的主要尺寸及偏差
名 稱 偏 差
長 度 長度≤500時,公稱長度與每個測量值之差絕對值≤0.5mm
長度>500時,公稱長度與每個測量值之差絕對值≤1.0mm
寬 度 公稱寬度與平均寬度之差絕對值≤0.3mm,寬度最大值與最小值之差≤0.3mm
厚 度 公稱厚度與平均厚度之差絕對值≤0.3mm
厚度最大值與最小值之差≤0.4mm
注:
1.實木地板長度和寬度是指不包括榫舌的長度和寬度。
2.鑲嵌地板只檢量方形單元的外形尺寸。
3.榫接地板的榫舌寬度應≥4.0mm,槽最大高度與榫最大厚度之差應為0至0.4mm。
6.3.2 形狀位置偏差見表3。
表3 實木地板形狀位置偏差
名 稱 偏 差
翹曲度 橫 彎 長度≤500mm時,允許≤0.02%;長度>500mm時,允許≤0.03%
翹 彎 寬度方向:凸翹曲度≤0.2%,凹翹曲度≤0.15%
順 彎 長度方向:≤0.3%
拼裝離縫 平均值≤0.3 mm;最大值≤0.4 mm
拼裝高度差 平均值≤0.25 mm;最大值≤0.3mm
6.4 物理力學性能指標( 見表4 )
表4 實木地板的物理力學性能指標
名 稱 單 位 優 等 一等 合 格
含水率 % 7≤含水率≤我國各地壓的平衡含水率
漆板表面耐磨 g/100 r ≤0.08
且漆膜未磨透 ≤0.10
且漆膜未磨透 ≤0.15
且漆膜未磨透
漆膜附著力 - 0~1 2 3
漆膜硬度 - ≥H
注:含水率是指地板在未拆封和使用前的含水率,我國各地區的平衡含水率見GB/T 6491-1999的附錄A
7 包裝、標志、運輸和貯存
7.1 包裝
產品入庫時應按樹種、規格、批號、等級、數量用聚乙烯吹塑薄膜密封后裝入硬紙板箱內或裝入包裝袋內,同時裝入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外用聚乙烯或聚丙烯塑料打扎帶捆扎。對包裝有特殊要求時。可由供需雙方商定。
7.2 標志
產品包裝箱或包裝袋外表應印有或貼有清晰且不易脫落的標志,用中文注明生產廠名、廠址、執行標準號、產品名稱、規格、木材名稱、等級、數量 (㎡)和批次號等標志。
7.3 運輸和貯存
產品在運輸和貯存過程中應平整堆放,防止污損、潮濕、雨淋,防曬、防水、防火、防蟲蛀。
- 回答時間:2008-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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