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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幕墻工程設計與施工資質標準
- 評論:0 瀏覽:4169 發布時間:2007/6/14
一、總 則
(一)為了加強從事建筑幕墻工程設計與施工企業的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結合建筑幕墻工程的特點,制定本標準;
(二)本標準工程范圍系指各類建設工程中的建筑幕墻工程;
(三)本標準是核定從事建筑幕墻工程設計與施工活動的企業資質等級的依據;
(四)本標準設一級、二級兩個級別;
(五)本標準中工程業績和專業技術人員業績指標是指已竣工并驗收質量合格的建筑裝飾裝修工程。
二、標 準
(一)一級
1、企業資信
(1)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
(2)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并有相應的經濟實力,工商注冊資本金不少于1000萬元,凈資產不少于1200萬元;
(3)近五年獨立承擔過單體建筑幕墻面積不少于6000平方米的建筑工程(設計或施工或設計施工一體)不少于6項;
(4)近三年每年工程結算收入不少于4000萬元。
2、技術條件
(1)企業技術負責人有不少于8年從事建筑幕墻工程經歷,具有一級注冊建造師(一級結構工程師)執業資格或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所學專業為建筑結構類、機械類);
(2)企業具有從事建筑幕墻工程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10人(所學專業為建筑結構類、機械類)。其中,機械類專業不少于6人,建筑結構類專業不少于4人,且從事建筑幕墻工作3年以上,參與完成單體建筑幕墻面積不少于3000平方米的建筑工程(設計或施工或設計施工一體)不少于1項;
(3)企業具備一級注冊建造師(一級結構工程師、一級項目經理)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6人。
3、技術裝備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術裝備及固定的工作場所;
(2)具有完善的質量管理體系,運行良好。具備技術、安全、經營、人事、財務、檔案等管理制度。
(二)二級
1、企業資信
(1)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
(2)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并有相應的經濟實力,工商注冊資本金不少于500萬元,凈資產不少于600萬元;
(3)企業近五年獨立承擔過單體建筑幕墻面積不小于2000平方米的建筑工程(設計或施工或設計施工一體)不少于4項;
(4)企業近三年每年工程結算收入不少于1000萬元。
2、技術條件
(1)企業技術負責人具有不少于6年從事建筑幕墻工程經歷,具有二級及以上注冊建造師(結構工程師)執業資格或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所學專業為建筑結構類、機械類);
(2)企業具有從事建筑幕墻工程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5人(所學專業為建筑結構類、機械類)。其中,機械類專業不少于3人,建筑結構類專業不少于2人,且從事建筑幕墻工作3年以上,參與完成單體建筑幕墻面積不少于3000平方米的建筑工程(設計或施工或設計施工一體)不少于1項;
(3)企業具備二級及以上注冊建造師(結構工程師、項目經理)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5人。
3、技術裝備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術裝備及固定的工作場所;
(2)具有完善的質量管理體系,運行良好。具備技術、安全、經營、人事、財務、檔案等管理制度。
三、承包業務范圍
(一)取得建筑幕墻工程設計與施工資質的企業,可從事各類建設工程中的建筑幕墻項目的咨詢、設計、施工和設計與施工一體化工程,還可承擔相應工程的總承包、項目管理;
(二)取得一級資質的企業承擔建筑幕墻工程的規模不受限制;
(三)取得二級資質的企業,可承擔單體建筑幕墻面積不大于8000平方米的建筑工程。
四、附 則
(一)企業申請二級資質晉升一級資質,應在近兩年內無違法違規行為,無質量、安全責任事故;
(二)取得《建筑幕墻工程設計與施工資質證書》的單位,其原《建筑幕墻專項工程設計資格證書》、《建筑幕墻專項工程專業承包企業資質證書》收回注銷;
(三)新設立企業只能申請二級,除對“企業資信”(2)中凈資產以及(3)、(4)不作要求外,其他條件均應符合二級資質標準要求;
(四)本標準由建設部負責解釋;
(五)本標準自二OO六年九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