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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合同的訂立程序
- 評論:0 瀏覽:2581 發布時間:2006/4/28
- 訂立合同的程序,是指當事人雙方就合同的一般條款經過協商一致并簽置書面協議的過程。聯合同法》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采用要約、承諾方式”。一般先由當事人一方提出要約,再由另一方作出承諾的意思表示,經簽字、蓋章后,合同即告成立。在法律程序上,把訂立合同的全過程劃分為要約與承諾兩個階段。要約和承諾屬于法律行為,當事人雙方一旦作出相應的意思表示,就要受到法律的約束,否則必須承擔法律責任。 (1)要約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內容具體確定;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合同法》規定:“要約到達受約人時生效”。要約的生效時間是指要約發生法律效力,即對要約人發生法律的約束力。要約可以撤回、撤銷,但是要約的撤回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要約人;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之前到達受要約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不可撤銷;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敗: 1)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2)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3)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4)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要約邀請和要約不同,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要約邀請人無須對自己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 (2)承諾 承諾是一種法律行為,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對另一方發來的要約,在要約有效期限內,作出完全同意要約條款的意思表不。 1)承諾的方式。根據《合同法》規定,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通知”方式,是指承諾人以口頭或書面形式明確告知要約人完全接受要約內容作出的意思表示。“行為”方式,是指承諾人依照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條款能夠為要約人確認承諾人接受要約內容作出的意思表示。 2)承諾期限。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依據下列規定到達: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 “合理期限,,是指結合要約發出的客觀情況和交易習慣加以確定的,既保證受要約人有足夠的時間考慮是否承諾,也要保護要約人的依賴利益不受損害的期限。 3)承諾的生效。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承諾人作出有效的承諾,在事實上合同已經成立,已經成立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雙方具有約束力。 4)承諾撤回。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5)承諾超期。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為新的要約;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該承諾有效。 6)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視為新要約。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承諾對要約的內容作出樸實質性變更的,除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者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容作出任何變更的以外,該承諾有效,合同的內容以承諾的內容為準。在訂立合同時,當事人雙方反復協商,可以出現多次要約,直至承諾,最終達到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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